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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简易程序适用情况的统计分析
作者:aqzy2  发布时间:2010-05-20 06:00:00 打印 字号: | |
对民事简易程序适用情况的统计分析
――以安庆市法院为视角
潘洪水1黄锋2
(1.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它以诉讼成本较低,审理周期较短,诉讼方式简便、适用范围较广等特点在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度增长,对简易程序赋予了更强的生机和活力。本文以近三年安庆市下辖的11个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为基础,期望通过分析当前基层法院简易程序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 民事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数呈明显上升趋势
图一: 2007—2009年适用简易和民商事案件总数对照表
近年来,伴随社会的不断发展,基层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明显增多,特别是民商事案件的不断增加,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压力。为提高诉讼效率,及时消化案件,我市各基层法院针对受理案件的特点,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问题进行了细化,拓宽了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比例逐年上升。2007年审结10083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7055件,占69.9%;2008年共审结各类一审民事案件13018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9381件,占72%;2009年审结13845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9987件,占72.1%。这些数据说明,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已较以往大为扩张,简易程序在民事审判中扮演着“绝对主要的角色”。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越来越广,案件类型不断增多。
案件类别
简易程序(单位:件)
普通程序(单位:件)
2007
2008
2009
2007
2008
2009
婚姻家庭
2234
2821
3146
996
1403
1216
合同纠纷
3033
4340
4390
1207
1118
1264
权属纠纷
1788
2220
2451
825
1116
1332
合计
7055
9381
9987
3028
3637
3812
表一: 2007—2009年适用简易和普通程序审结民商事案件对照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三年来,我市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范围非常广,三年来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1806件,适用简易程序8201件,占69.5 %;合同纠纷案件15154件,适用简易程序7857件,占51.8 %;权属纠纷案件9735件,适用简易程6459件,占66.3 %.
(三)审理期限较短,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较多。
为使数据更真实反映情况,我们制定表格下发我市宜秀区法院,对其2009年的民事案件审结情况进行了统计调查,要求宜秀区法院对三类民商事案件各抽取100件,统计出调解撤诉结案数和平均审结期限。
案由
结案
方式
件数
(单位:件)
审理周期(单位:天)
最长
最短
平均
婚姻家庭纠纷
判决
35
75
35
57
调解
58
76
1
37
撤诉
7
81
12
48
合同纠纷
判决
29
248
49
95
调解
67
181
1
52
撤诉
4
295
1
50
权属纠纷
判决
32
90
15
55
调解
67
80
1
40
撤诉
1
132
1
45
表二: 2009年宜秀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结案情况(抽样100件)
宜秀区法院全年民事案件审结2777件,其中调解和撤诉案件1917件,调解、撤诉率69.03%,调解和撤诉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占82.25%。从以上数据中不难发现,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较多,判决方式结案所占比例小。在审理周期上简易程序周期明显短于普通程序。
案由
结案
方式
件数
(单位:件)
审理周期(单位:天)
最长
最短
平均
婚姻家庭纠纷
判决
68
297
146
213
调解
27
154
123
145
撤诉
5
143
112
123
合同纠纷
判决
62
436
76
203
调解
35
234
41
123
撤诉
3
289
46
157
权属纠纷
判决
57
180
89
160
调解
37
187
39
121
撤诉
6
259
129
211
表三: 2009年宜秀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结情况(抽样100件)
(四)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几类典型案件
图2:2009年全市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分类比重
2009年全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共审理民事案件9987件,其中离婚纠纷3995件,占到40%,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397件,占2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997件,占20%。反映出较为集中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
二、 民事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面临的一些问题
民事简易程序作为与民事普通程序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它以方便、快捷、高效等特点在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只有5个条文,且内容粗疏、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客观需要。
(一)现行立法的主要缺陷。第一,立法过于简单。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章规定的简易程序一共只有5个条文。为了弥补,《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作了细化。但是司法解释所列举的案件类型仍不十分详细,存在范围过宽的问题。简易程序立法过于简略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
(二)适用范围不明确。现行民诉法第142条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但上述规定含义仍然是很模糊的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无序。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从数据中可以看出来适用简易程序主要就是集中在几类纠纷案件上,而其他范围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就非常少。
(四)简易程序的功效尚没有真正得到发挥简易程序作为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其简化尚不充分,同时简易程序在适用上存在许多操作依据上的盲区,出现各行其是的问题,另一方面,我们现行民事诉讼立法中,简易程序过分依赖普通程序,很难明确两个程序的本质区别,承办人员任是习惯于按普通程序的步骤来驾驭庭审,违背了简易程序的开庭审理原则。
三、 完善民事简易程序的几点思考
为了解决法律规范稀缺与司法实践需求之间的矛盾,近年来,许多基层人民法院纷纷制定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各种意见、规定和规程。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效率,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但同时又导致了民事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多样性和非规范性,统一和规范简易程序实属必要。
(一)改革司法体制,建立多样化、多层次的简易法庭。为适应民事纠纷快速增长和多样化的趋势,除在基层普通法院内适用简易程序外,还可以将隶属基层法院的各派出法庭设立为独立的简易法庭,与普通法院互不隶属。这种设置使简易法庭的作用大大加强,不受制于基层法院,同时又是在原有体制下分离,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在简易法庭下设小额诉讼法庭,使金额较小的纠纷得到更快、更方便的解决。另外,我国应当设立一些专门法庭,如劳动法庭、人身损害赔偿法庭、破产法庭等。
(二)明确适用范围。参考世界各国立法并结合我国现实,为达立法之明确,笔者认为首先应将诉讼标的额作为主要标准,适当考虑案件性质。即诉讼标的额在一定范围内的财产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不宜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可由各高级法院来确定。其次应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简易程序。这既是私法自治原则在诉讼领域的必然延伸,也是程序主体性原则的当然要求。除涉及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外,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不应干预。
(三)简化诉讼程序。一是简化起诉方式。允许当事人口头起诉,法院应该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准确记录,登记相关证据。也可采用格式化的诉状,即制定简易起诉状范本,由当事人填写。二是强化传唤、送达的效力。对当事人的传唤、证人的通知,法院可采用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来进行,对诉讼文书也可用留置的方式送达。只要有证据表明法院以适当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了传唤,就可依法为缺席判决。三是以一次期日辩论终结为原则。除非案件复杂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外,通常应以一次期日辩论终结。四是简化诉讼文书的制作。简化判决书、调解书等诉讼文书记载的内容。在叙事说理部分力求简明扼要,只要将判决书、调解书主文部分叙述准确、清楚、无误即可。可考虑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定出格式化的判决书、调解书、起诉书等样式,使用时根据不同情况填充相应的内容即可,这样就可节省审判人员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
(四)为简易程序的运行创造必要的制度环境。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相关的配套措施和良好的制度环境才可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应该设立专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帮助当事人利用简易程序,可由立案庭来承担;设立值班法官制度。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要求解决的简单民事案件,法院应即时开庭,以及时解决纠纷。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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