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工作随笔
关于安庆市宜秀区法院适用速裁机制的调研报告
作者:aqzy2  发布时间:2010-05-20 06:00:00 打印 字号: | |
2008年7月31日安庆市宜秀区法院出台了《宜秀区人民法院速裁工作细则》,在安庆市率先正式建立速裁机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适用速裁机制进行审理。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宜秀区法院速裁机制在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赞誉。
一、 宜秀区法院创设速裁机制的动因
速裁机制是通过最大限度简化审理程序,以较少的审判力量处理大量的简易案件的一种简易、灵活、高效、便民的审理程序。宜秀区法院当初创设速裁机制的动因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的:
(一)方便群众诉讼的需要。“诉讼的程序太复杂,周期长,成本高,老百姓既不懂也拖不起。”这是宜秀区法院听取当事人反馈意见时听到最多的意见。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如何做到自愿合法高效便民,是宜秀区法院一直探索的一个问题。而速裁机制所追求的正是简便和效率,偏重的就是简便快捷的非讼法理,由于其中包含着更多当事人合议或自治的因素,程序构造简便,诉讼要件宽松,所以更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
(二)缓解审判压力的需要。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出台后,由于诉讼费的大幅降低,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案件数每年大幅增加。以宜秀区法院为例,2006年全年受理民事案件数为1478件,2007年达到了2142件, 2008年更是达到2521件,案件数逐年大幅上涨。民商事案件近年来激增,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简单民商事案件,如按以往的严格程序,无疑会给有限的司法资源带来巨大的压力。如何使案件的流转速度加快,实现繁简分流,缓解审判压力,是宜秀区法院在实践中一直想要解决的问题。而建立专门的速裁庭,选择精通业务、善于调解的法官,审理大批简易民商事案件以及需要及时审判、执行的案件, 无疑是缓解当前办案压力的一味“良药”。
(三)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宜秀区法院推行“大立案”改革后,一件案件按照程序从立案后作庭前准备,直至送到审判人员的手上,平均需要运行20天以上的时间。所有案件不分轻重缓急, 不分简繁之别,都依照按部就班的诉讼模式,往往会造成诉讼周期漫长、证据灭失、可供执行财产藏匿或转移、贻误执行时机等不良后果,建立效率优先的速裁机制势在必行。
二、宜秀区法院速裁机制实施概况
(一)速裁庭人员配备情况
宜秀区法院规定由立案庭负责速裁案件的审理,日常事务管理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庭配置3名审判员,负责具体的速裁案件审理,以独任审判为主。
(二)速裁机制运作要求
1、受案范围。
速裁对象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主要包括六类案件:(1)当事人双方到庭请求即时解决纠纷的案件;(2)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争议的离婚案件;(3)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赡养、抚养、扶养案件;(4)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银行借贷、民间借贷及其他合同纠纷的案件;(5)当事人无原则性分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发生纠纷共同到法院要求处理的其他各类民商事案件;(6)法院认为应当适用速裁的案件。
2、办案流程。
(1)立案庭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受案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适用速裁方式。
(2)速裁方式审理案件采取简易程序,最长为20日内结案,速裁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
(3)双方当事人到庭请求即时解决纠纷的,立案后立即适用速裁方式当日审理、当日结案、当日送达裁判文书。
(4)庭审程序尽可能简化,不拘于调查、辩论、调解裁判三段式。对双方意见一致,无争议事实当庭确认,记录在案。
(5)案件在速裁审理中发现不适合速裁情形的,由庭长签署意见后,转为排期开庭;各业务庭在审理案件中,如双方提出速裁解决,各业务庭可按规定直接速裁审理。
3、结案方式
速裁方式受理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原则上以调解结案为主要结案方式,并使用更为简单的格式化诉讼文本。
(三)、速裁机制收结案情况
在保证程序合法并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宜秀区法院对立案、送达、调解、制作法律文书的每一个环节,都尽可能从快、从简。自成立至2009年底,宜秀区法院通过速裁机制审理的案件达176件,结案率达100%,通过调撤方式审结的案件高达175件,只有1件是判决,调撤率基本上达到100%,无一件案件上诉,案件的平均审结时间只有6天。
三、 速裁机制的实施效果
速裁制度自建立以来,在社会上的反响较好,基本达到预期效果。
(一)、办案效率大幅度提高,节约了审判资源。以速裁方式审理案件,是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尽量简化繁琐的诉讼程序,同时适用简约的裁判文书格式,减少了法官及其他人员的人力投入,节约了审判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
(二)、便利群众,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以速裁方式审理案件,审判方式灵活便利,既可随立随审,又可预约审理;既可在上班时间审理,又可在下班后审理,结案文书一般都在审结时当场送达,为当事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三)、以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以速裁方式审理案件强调即时立案、即时裁判、即时送达裁判文书,整个过程快速而连贯,公开而透明,从时空上保障了法官的独立审判。
(四)、注重调解,利于定纷止争。以速裁方式审理案件时,强调贯彻最高法院“能调则调,调判结合,当判则判,案结事了”的指示精神,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五)、促进了审判方式改革。以速裁方式审理案件克服了压案、揉案、拖案的弊端,高效、便利的审判,契合了降低诉讼成本、效率与公正兼顾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
四、速裁机制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和问题
大力简化现有诉讼程序,进一步挖掘司法效率之潜力,应是我国司法改革之大势。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 》及司法解释没有对速裁机制进行立法,各地的速裁程序可谓在“法律的夹缝中”寻求发展,运行过程中难免出现很多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速裁机制缺乏法律的特别保障。目前的速裁机制,实际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无法适应实际需要的情况下,结合审判实际,对其进行的一种大胆改良。这种自发的“法外”改革虽然具备了形式要件,也取得了良好的运行效果,但仍是《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局部性程序调整,未涉及对现行诉讼法规定的实质性突破。速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到底是一种隶属派生关系,还是替代关系,是立法者应该思考的问题。
(二)速裁机制的社会认知缺陷。当前人民法院速裁制度面临的制约因素之一是当事人对速裁制度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对于当事人而言,他们所看到的更多的是程序上的简化、便捷,而不是速裁本应带给他们的实质上的司法利益和特殊。
(三)速裁机制的运行缺乏主动性。速裁机制程序设计上更多的还是依赖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调动和发挥,所以整个机制运行起来尚缺乏一种主动性,速裁法官普遍感觉工作压力大。
(四)速裁机制适用的空间有萎缩趋势。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诉讼费收取办法》对速裁机制扩大适用范围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要退还50%的诉讼费用。速裁案件因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地方财政无力解决基层法院办公经费缺口的情况下,影响了基层法院实行速裁机制的积极性。
(五)速裁机制在法院内部面临尴尬处境。目前各法院均建立了以案件审判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的内部考评机制,速裁案件法律关系简单明确,如果集中由一个部门审理,容易打击其他部门办案法官的办案热情。在实践中由速裁方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其他部门也有抵触,不愿意接手继续审理。
五、总结经验,进一步深化速裁机制的改革和创新
(一)改革司法体制,建立多样化、多层次的速裁法庭。为适应民事纠纷快速增长和多样化的趋势,除在基层普通法院内适用简易程序外,还可以将隶属基层法院的各派出法庭设立为独立的速裁法庭,与普通法院互不隶属。这种设置使速裁法庭的作用大大加强,不受制于基层法院,同时又是在原有体制下分离,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在基层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速裁庭,使一些简单案件得到更快、更方便的解决。另外,我国应当设立一些专门速裁法庭,如劳动速裁法庭、人身损害赔偿速裁法庭、交通事故速裁法庭等。
(二)逐步扩大速裁机制的适用范围,合理简化诉讼程序。
实践中可以进一步扩大速裁适用范围,可以将标的额较小的债务纠纷、房屋租赁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等纠纷纳入速裁范围,进一步尝试扩大速裁机制的适用范围。界入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诉讼标的金额;二是案件类型;三是当事人合意。
速裁机制的目的在于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纠纷,因此,在继续总结和推广已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应从实际出发,创新思路,进一步简化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一是起诉和答辩可以口头进行,也可以实行格式化书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试行网上电子邮件送达方式;二是强化传唤、送达的效力。对当事人的传唤、证人的通知,法院可采用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来进行,对诉讼文书也可用留置的方式送达,只要有证据表明法院以适当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了传唤,就可依法为缺席判决;三是在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指导的基础上,以一次开庭终结为原则,庭审中不必要有明确、固定的阶段划分,由法官灵活掌握;三是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在叙事说理部分抓住焦点,力求简明扼要,重点将主文部分叙述准确、清楚、无误,同时也可以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作出格式化的裁判文书样式,适用时填明要点即可等。
(三)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速裁中的重要作用。速裁是为了简便快捷地处理纠纷,但并不等于快速判决。民事审判工作的目标是“定分止争、胜败皆明、案结事了”。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有利于钝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把纠纷化解在平和的协商之中,有利于法院裁决的执行,有利于实现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也正是速裁机制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因此,在速裁机制的实施过程中,应当突出强调和始终坚持调解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确立庭前、庭中、庭后全方位的调解机制。
(四)建立健全速裁机制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一是建立速裁法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和短期培训制度,在提高人员素质,增强审判能力的同时,使速裁法官始终保持旺盛的精力和工作热情;二是制定弹性工作制度。针对有的案件需要在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送达、开庭等实际情况,速裁案件的承办法官、书记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安排工作时间,选择晚上或节假日工作,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有利于提高工作成效;三是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针对速裁案件的特点,区别于其他审判业务部门,探索建立独立的速裁法官业绩考核体系,既避免因考核办法单一化打击了其他部门法官的办案热情,又利于充分调动速裁法官的积极性;四是建立法院经费保障工作长效机制。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虽然有效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但却在客观上对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造成不小的冲击。法院系统也应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共同研究对策,通过建立法院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尽快化解这一制约速裁机制发展的瓶颈。(作者 黄锋)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安徽高院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庆长安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安庆市公安局桐城市人民法院怀宁县人民法院潜山市人民法院岳西县人民法院太湖县人民法院望江县人民法院宿松县人民法院迎江区人民法院大观区人民法院宜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