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工作随笔
坚持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aqzy2  发布时间:2010-01-22 07:00:00 打印 字号: | |
坚持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调查报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黄菊旺
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指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在司法为民上下工夫,要从思想感情、工作方法和实际效果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王胜俊院长的这一论述,点出了人民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关键就在于落实好司法为民,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工作中得到更大的便利和更多的实惠。
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们就“如何坚持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一课题开展了调研。通过深入基层,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实地察看等多种形式,更深层次地研究和思考了新形势下司法为民新思路、新机制。
全市法院坚持边学边改,落实司法为民的总体情况
全市法院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 把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作为推动当前各项工作的强大动力,明确“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强化司法为民理念,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思考自身不足,努力营造和谐司法氛围,打造便民利民服务平台,确保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全市各地法院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从群众反映最强烈最突出的问题改起,针对群众反映的从起诉到执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结合自身实际,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的司法为民措施,主要体现在:
一、建立便民维权“绿色通道”,便利群众诉讼。建立健全立案、法律咨询、指导举证一站式服务网络,通过“绿色通道”式便民诉讼服务措施,方便、快捷地办理人民群众诉讼。一是强化诉讼风险提示。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告知》、《诉讼须知》和“五个严禁”监督卡等资料,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二是推行便捷立案。对老弱病残及确有困难不便来院立案的当事人积极开展电话立案、口头立案、上门立案、预约立案等多种立案方式,方便群众的诉讼。三是开展巡回审判。积极推行巡回审判的方式,通过现场开庭、现场调解、现场解答群众咨询,让广大群众对庭审过程看得见,听的懂,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二、健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化解矛盾纠纷。一是积极探索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通过在基层法庭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在乡镇、社区设立驻乡镇工作室、在各村、街道设立法官联系点等方式,畅通群众诉讼渠道,拓展多元化解决纠纷领域。二是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原则,加强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调解和解工作办理程序,做到多调解少判决,能调解不判决。三是实行量化管理。修订完善绩效考评办法,量化、细化调解和解工作的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并适当提高考核分值,促使全院干警在工作中用和谐思维观察问题,用和谐理念处理矛盾,用和谐态度对待群众,增强调处矛盾、定纷止争的意识和能力。
三、全方位加强审判管理,高效快捷审理案件。从提高司法效率入手,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实行繁简分流。坚持“简案简审、难案精审”的原则,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债务纠纷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对相对复杂的民商事案件,注重灵活运用证据规则,依当事人申请加大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力度,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强化审限管理。明确审执各环节的时限和具体操作规程,实行审限临界预警,有效预防超审限和超期羁押案件的出现。三是加快办案进程。着眼审判工作全局,狠抓指导、督办、监督,大力激活全院审执工作,力促快立快审快执。
四、畅通社情民意渠道,化解信访难题。从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把解决涉讼信访作为法院工作重点难点之一,多措并举,控源治本。一是完善大信访工作格局。从健全信访接待网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与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沟通协作等“三个层面”上推进信访工作向纵深发展,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形成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二是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实行首访负责制、归口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三制”管理,强化全院全岗全员的信访责任,提高了一次性接处成功率,避免和减少了重信重访。三是完善信访处置渠道。采取日记载月排查、院领导定期面对面接待处理、专职人员回访当事人等三条途径加大信访处理力度,及时妥善地化解矛盾纠纷。
五、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关注民生。不断拓宽司法救助的领域,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充分保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依法减缓免收诉讼费。对老弱病残、企业下岗职工、低保户、农民工等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决定予以减、缓、免交诉讼费。二是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对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和诉讼当事人,积极联系法律援助部门指定辩护人,确保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三是执行时实行“两个”优先。对多个申请执行人中的困难群众优先兑付执行款物;对涉及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内容的案件,优先予以执行,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外,一些法院还结合自身情况,推出了一系列有特色的举措。如大观区法院针对农民工维权难的问题建立了农民工维权法庭,迎江区法院探索青少年圆桌法庭,岳西法院建立“六善六忌”调解机制,这些举措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提供了便利,受到人民群众普遍欢迎。
当前形势下制约司法为民工作的症结分析
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期望。人民法院只有在不断发展不断改进中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要求,只有不断查摆问题,发现问题,找出自己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才能实现法院的科学发展。当前一些旧的发展观念仍然不同程度地制约着法院工作,一些干警的思想和工作还没有真正转到科学发展观上来,一些影响科学发展的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科学发展观的保障机制和体制还没有完全形成,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任务还相当艰巨。通过调研,针对我市法院工作实际情况,总结出当前影响和制约司法为民的几个因素: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让人民群众“接近司法”的障碍。 实践中,受制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条件,还存在着影响人民群众“接近司法”的种种障碍。一是起诉条件较为严格。按法律的规定,法院立案本应只进行形式审查,但在很多情况下,法院进行的是实质审查,其出发点是为了避免一些可能会引起麻烦且法院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妥善解决的案件进入法院。二是可诉范围有限。有些可以由法院处理的民事案件受行政法规或政策规定的限制而无法立案。三是法院对新问题应对能力还不强,导致有些新类型案件未能及时受理。此外,少数困难群众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无力聘请律师、法律援助供给不足等因素的存在,也在实质意义上阻滞了人民群众接近司法。
二、司法公信力不高让人民群众对司法缺乏信任。当前,一些群众对司法活动缺乏信任,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究其原因,从法院自身看,一些法官司法能力不强,素质不高,无法适应公正、高效司法的需要;司法行为不规范,极少数法官甚至作风粗暴、行为不端,使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少数案件裁判不公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结;司法腐败现象未完全根除,极少数法官甚至枉法裁判;少数法官机械执法、就案办案,未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强;缺乏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及时有效的沟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误解,失去对法院的信任等等,均易导致司法公信度降低。从当事人角度看,随着转型时期的社会急剧变化,利益主体多元化、权利要求的内容不断扩大、诉求多样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与现实司法供给水平之间存在落差,容易引发不满意与不信任。司法公信缺失将会带来公民守法积极性下降、私力救济泛滥等一系列严重社会后果,使“司法为民”成为无意义的空谈。
三、实践中缺少司法服务的主动性和可回应性。司法服务的主动性和可回应性要求人民法院以一种开放的、接纳的姿态,主动地介入、融入社会生活中去,通过与外界的有效交流,伸张社会的正义,使司法能够真正做到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实践中,法院工作更主要的是一种被动司法,缺少主动服务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机制,很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去了解各阶层人民群众的生活现状和思想动向,认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人民群众的新需求,使法院很难真正把司法工作的着眼点、着力点放到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上。
四、审判实践中落后的司法理念影响司法为民的落实。司法理念是司法实践的指南,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基础。司法理念处在不断的发展之中的,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在以民为本、促进和谐、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成为全党全社会工作大局的今天,旧的影响法院发展的落后司法理念,严重制约着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审判实践中,这些落后的司法理念在审判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一、纯粹的法律意识,少数法官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缺乏用法律智慧和政治智慧解决纠纷、办理案件的意识;二、单纯的当事人主义意识,少数法官片面理解当事人主义,缺乏适度发挥法官对审判活动的干预,引导当事人诉讼的意识;三、简单的一判了之意识,司法的本质职能是通过中立裁判使当事人之间的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审判实践中,少数法官存在简单的一判了之意识,仅仅以简单的判决表面性地解决纠纷,缺乏通过司法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的意识;四、单纯的中立意识,审判实践中,少数法官存在单纯的中立意识,被动司法,缺乏着眼于真正解决群众诉求,实现息诉平争的意识。
五、司法能力尚不能完全满足司法为民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一、审判的水平不够高。一些法官,逻辑思维能力、驾驭庭审能力、认证能力、适用法律能力、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所办案件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准,导致案件审判的质量不高。二、执行工作的成效不够好。由于市场经济运行中固有的风险、社会信用制度缺失、执行威慑机制不健全等原因,破解“执行难”的口号虽然年年提,但工作成效不太明显。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的比例反而呈逐年下降之势,强制执行攀升迅猛。许多案件进退两难,既无法执行又无法结案,只能长期中止执行。在全社会感叹“执行难”的同时,法院内部执行工作也存在执行过程透明度不高,少数案件执行失范等问题,有的久拖不执,形成抽屉案;有的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当,损害债权人权益;有的超标的执行,甚至错误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三、队伍素质不强。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少数法官经不住考验,抵不住诱惑,理想信念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存在以权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现象;宗旨意识淡薄,缺乏职业道德,对当事人摆架子抖威风,相互推诿,偏听偏信,草率定论;有的意志消沉,作风漂浮,工作消极,拖延办案。
对进一步解放思想,实现司法为民与时俱进的思考
司法为民是党在司法领域内人民性的体现,是党对我们司法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司法工作的最终归宿。坚持科学发展观,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就是要在进一步解放思想的基础上坚持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是要在坚持自主创新的基础上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具体而言,在司法为民领域要实现科学发展,就是要坚持解放思想,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自主创新,坚持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司法为民工作的与时俱进。
一、解放思想,牢固树立人本理念,不断坚定司法为民意识
人本理念从本质上讲就是要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就人民法院工作而言,就是要将法治建设的成果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就是要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根本途径,就是要解决好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就是要不断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日益增长的期望和要求。意识是行动的先导。要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要求,首要条件就是要解决人民法院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具体来说就是至少要解决如下三个问题:
第一,要解决为谁司法问题。这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方向问题。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国家性质决定我国的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是人民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当然也不能例外。因此,作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为谁司法这一认识和立场上是不能有丝毫动摇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司法工作的终极目标。
第二,要解决对人民群众感情深不深厚问题仅仅认识到为谁司法问题还不够,因为,人是感性动物,是会凭着自己的感情去做事的,作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也不例外。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如果没有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没有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就会偏离为人民司法这一方向。
第三,要解决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司法为民工作中的具体定位问题。人民法院工作在司法为民工作中定一个什么样的位以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司法为民工作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将直接关系到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既然我国所有国家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那么人民法院及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也不应例外。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定位在“服务”这一立场是较为适宜。要当好“服务员”,从根本上来讲,就是要转变思想观念,要将思想从“官本位”中解放出来,要坚决摒弃那些高高在上,对群众漠不关心的“官老爷”意识,要坚决改变那些脱离群众、机械办案的教条主义工作作风,要密切关心群众疾苦,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要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意识。
二、解放思想,强化创新意识,不断创新司法为民举措
坚持创新,是促进科学发展的主要途径之一,这对指导我们司法为民工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事物是发展变化的,司法为民举措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随着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状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坚持创新,就是坚持发展的观点。就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工作而言,就是在坚持司法为民的公正和效率这样共性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彻底摆脱一些旧的、不符合新形势需要的条条框框的束缚,不断更新观念,针对不同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状况来不断创新各项司法为民举措。具体来说,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举措至少应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要在立足本院实际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地借鉴各地人民法院在司法为民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绝不能“闭关锁国”,单打独斗。各地人民法院在司法为民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是我国司法工作发展到一定时期所取得的文明成果,对于文明成果,我们应该予以借鉴。要本着“取其精华”的原则,始终保持谦虚的学习态度,密切关注各地法院的司法为民工作动态,通过到现场取经学习和从报刊、网络、电视等途径学习借鉴各地人民法院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要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根据需要有选择性地吸收和借鉴,不能完全照抄和照搬;最后,要坚持学以致用,对吸收和借鉴过来的司法为民成果要能好好加以利用,充分发挥该成果的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不能墨守成规,要根据时代、情势的变化,在司法为民方面适时采取一些新的措施。这是创新方面的要求。要有创新,首先要解放思想,要有创新意识。只有从思想上认识到创新的重要性,才能付诸真正的行动。就人民法院而言,要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的创新意识,时刻坚持以发展的观点对待司法为民工作。其次要实事求是,要有针对性地实行创新。要综合本院所处地理位置、人民群众居住情况、人民群众平均文化水平特别是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度和人民群众经济状况以及其他因素,并根据这些因素的变化适时采取一些符合本辖区实际状况的司法为民举措,密切关注党和上级法院对司法为民工作的新要求,及时推出一些新的司法为民举措。最后,要提高创新能力。“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句话深刻地表明,能力是干好事业的关键。就人民法院创新司法为民工作而言,除了要有创新意识外,还要有创新的能力。而目前,在人民法院中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还存在整体综合素质较差,创新能力不强的问题。因此,提升人民法院创新能力是当前人民法院的首要任务之一。 三、解放思想,强化持续发展意识,不断提升司法为民能力
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就是要处理好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二者之间的和谐,从而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工作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印发的《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指出了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笔者认为,加强司法为民能力建设就应当以《意见》为指导,从本地区、本单位的现状和基础出发,针对薄弱环节,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当前,应着重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设。
(一)司法公信力建设。司法公信力,是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表现出的一种令社会公众信服的精神力量。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对于巩固国家政权,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司法权失去了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支持,丧失了群众基础,势必影响国家政权的巩固,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巩固。因此,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拥有社会公信力的前提条件。司法公正具体应表现为五个方面:(1)司法的结果——裁判要体现公正。(2)司法的过程——程序要体现公正。(3)司法的实践者——法官形象要体现公正。(4)公正的裁判要能得到执行。(5)法官应当迅速、快捷、高效地履行司法职责,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司法公正是通过法院和法官公正高效的审判活动去实现的。人民法院要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提升社会公信力,首先要着力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切实增强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调解的能力、执行的能力,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要全面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保持清正廉洁形象,树立司法权威,赢得社会公信。
(二)司法亲和力建设。强制性是司法权的重要特性,但强制性并非司法权的唯一特性,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是由人民授予的,理应用来为人民服务,司法权具有为公众服务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司法权的亲和力。司法亲和力的强与弱,反映了法院和法官与人民群众关系的亲与疏。当前,人民法院正处于化解社会矛盾处理社会纠纷的风口浪尖之上,符合现代司法规律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方法又尚未完全被广大基层群众所接受,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与社会产生一定的冲突是正常的。在这种背景下,加强人民法院的亲和力建设,尽量减少法院与社会的正当性冲突,使法院赢得更多的社会认同和民众支持,显得尤为重要。
加强司法亲和力建设,关键在于强化四种意识。一是增强大局意识,切实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努力做到对法律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统一,法制意识和大局意识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增强司法为民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积极推行司法护民、利民、便民的各项措施,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教育法官保持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带着对群众的感情去办案,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努力追求“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司法境界;三是增强司法民主意识,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庭审过程、公开裁判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始终将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四是增强司法文明意识,教育法官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要加强法院的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彰显司法文明,使当事人在文明的环境中,感受到司法文化的魅力,享受到人性化的司法服务。
(三)抗干预能力建设。法院的审判活动往往受到种种非法干预,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在现有体制内将这种干预降到最低程度。笔者认为,法院要增强抗干预能力,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要从法院自身入手。着力提高法官素质,净化法院队伍。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培养法官的独立审判意识,树立忠实于法律、只服从法律的意识,切实增强抵御外界干预的勇气和能力。
第二,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审判独立的关系。人民法院应当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坚持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对党委交办的工作严格依法办理,对一些涉及社会稳定、事关公共利益的有影响案件,应多沟通、多联系,争取党委的重视和理解。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加强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各级党委要支持法院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第三,要正确处理人大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人民法院应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人大对法院工作的视察和评议。当前,人民法院在接受人大监督中遇到了个案监督问题,个案监督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审判,在此毋需赘言。但个案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如果操作不当,就会打破宪法设计的国家政权的整体平衡,造成不利的后果。因此,人民法院在个案监督问题上应主动加强与人大的沟通与协调,形成良性互动的监督与被监督机制,对于在“个案监督”的名义下,对审判工作进行的非法干预,不能屈从压力,放弃原则,做出不公正的判决。应在做好宣传解释、沟通协调、争取党委支持的前提下,依法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判,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安徽高院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庆长安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安庆市公安局桐城市人民法院怀宁县人民法院潜山市人民法院岳西县人民法院太湖县人民法院望江县人民法院宿松县人民法院迎江区人民法院大观区人民法院宜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