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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的心理及其成因分析
作者:aqzy2  发布时间:2010-01-22 07:00:00 打印 字号: | |
信访人的心理及其成因分析
安庆中院信访办副主任 张玉珠
心理,就是人们认知事物及其过程的思想反映,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爱好的人都会有不同的心理,同一个人遇到不同问题也会出现不同的心理。做信访工作,了解掌握信访人的基本心理,对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有裨益,下面结合信访工作中的“信访现象”,对信访人的心理及其成因作一抽象、概括,归结出一般规律性的东西,以便上升为理性的把握。
切点之一:信访人的常见类型及其一般心理
(一)、初访人的心理。人的心理活动是潜在的、看不见摸不着的,人的品行、各方面的素养又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心理,所以我们不可能对所有信访人的心理作出全面准确的把握。但是,人的心理活动总是会通过喜、怒、哀、乐、语言、表情、情绪、需求、动作等方方面面表露出来,这就给我们了解把握信访人的心理,提供了心理信息的捕捉机会。以初访人群作为考量对象,在大量感性积累的基础上,通过理性分析,可将初访人群的心理特征概括为五点:
1输了官司,心存郁闷。裁判文书上的结果,与自己的认识、期望差距甚远,认为官司输的不明不白,思想上有疙瘩,似有一肚子的道理憋屈在心里,不吐不快,企图寻找一个表达的机会,希望自己的想法能够得到认可,能够得到他人的同情与安慰,上访要求法院对判决进行审查,有错纠错,无错也能给一个“心服口服”的说法,由此求得心理上的平衡。
2官司输赢,其实自己心中早有定数,但法院真的判输了,又感到很失面子,人前人后遭议论,总感到别人用斜视的目光看待自已,被人看低了,感到窝囊受气,心态产生倾斜,心理矛盾。心想:输官司是法院造成的,反正上访不要钱,找法院理论一番再说,诉求实现不了,出出气也好,自已心里窝气,也让你们受受气,你们难受了,我心理才有快意。
3实体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或者没有完全得到支持,或者认为自己所承担责任与其行为后果不相适应,太重了。认为判决不公正,自已吃了亏,上访要求讨还公道。
4认为自已有理输官司,法院不是依法判案,而是看人断案,判决偏向对方当事人,心中不服,要求改判,而实际上并不是判决有问题,纯属是对法律的盲然与无知,仅凭个人所能讲的常理去臆断法律的本意,或者以法律及其程序本身的局限性,去对判决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5以所谓的“实事求是”的眼光看待法律事实,认为法院认定的事实,与自己亲身经历的、亲手办理的事情,根本不是一回事,自已输官司太冤了,上访请求再审,支持自已的请求。
(二)、重信重访人的心理。重信重访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生效裁判没有经过立案复查或再审,重复来信、来访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一种是经过立案复查被驳回或再审维持的案件,因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仍不服,坚持重复来访,要求再次予以立案。这两种情形的当事人,其共性特征有三点:
1.执著心理。法院是讲理的地方,有理走遍天下,我有道理为什么行不通?凭什么我的道理得不到支持?想信“心诚则灵”,一次访得不到支持,就访二次、三次……,法院不支持,我就不息访,以重复访示意上访的“诚心”,以重复访示意上访的“执著”。想信“诚心”与“执著”能打动法院,总有一天诉求能得以伸张。
2.逆反心理。我的道理你们不采纳,你们的判决我就是不服,我的道理我非要讲、天天讲、重复讲,不论你们怎么接访,怎么劝解,你讲你的,我访我的,只要你们没有站在我的立场讲话,对我的诉求不予支持,不论你们讲什么,我概不理会,就是要上访。
3.变态心理。本来属于诉求不切实际、诉求无理、诉求过高的愿望难以实现,就以吵、闹、缠、刁、横、蛮的态度上访,让接访的干部逆来顺受,让你们无奈、让你们烦,你们想安静、想工作,解决我的诉求就是你们的工作。法院讲司法为民,我就是人民群众之一员,我不服判决,我有权上访,你们有责任解决我的诉求,文明上访不能解决问题,我只能变着方式来上访,社会上的地痞习气也在上访中派上用场。
(三)、越级访、极端访的心理。这类信访人的心理表现之一:所反映的诉求得不到解决,不从诉求本身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角度去认识问题,只强掉自己认识的正确性,只追求自己认为的合理性。只要自己认为是合理的,法律就应当保护,法院就应当支持。按规定上访,下级机关不能解决问题,我到上级机关去访,机关大,权力大,总会找到帮我说理的地方,由此出现了赴省、进京访的现象久治不断。表现之二:采取极端言行的方式上访。诸如以扬言杀人、自杀的方式相要挟,以尖刻语言刺激接访干部,甚至谩骂或拌随小动作,拍桌子、砸东西等等。这些人对现行政策的大背景了解的很清楚,对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和谐司法等提法很熟悉。只要掌控自已的行为“不出大格”,法院不会怎么样。扬言杀人企图让法院害怕,扬言自杀让法院产生顾忌,讲一些偏激言辞甚至散布一些有损法院形象、领导威信、法官声誉的言论,就是故意为难信访干部,向法院发难。这种以非正常的方式上访,就是企图向法院施压造势,营造要挟氛围,是一种可悲的心理。
切点之二:信访人非正常访的心理成因及其主客观要素
越级访、非正常访的现象此消彼长,居高不下,顽症难逾,关键问题是信访人的心理成因存在着的适宜的兹生土壤。
(一)、主观成因一是私欲澎胀。强掉个人利益第一,强掉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强掉个人利益最大化实现、最大化保护。遇到矛盾纠纷一旦涉诉到法院,在贪婪心理的驱使下,一切以“我”为中心,一切以个人满足为需求,一切以个人利益的实现程度作为衡量法院判决的公正标准。个人愿望满足则罢,不能满足则长期上访不息,缠讼不止。比如D某、H胡(夫妻),因三棵橘子树被砍伐产生的纠纷,竟上访十数年,要求赔偿15000元,理由就是“养鸡生蛋生生不息”的累加原理,工作做了百十遍,难见效果。还有一类典型案件,房屋拆迁安置案件,房前屋后圈一块地,砖头瓦块等简易材料一搭建,届时要求拆一还一,一户人家竟要求还几百个平方,不达目的不罢手,简直是难有公理可言。二是法律观念淡薄。信访人群中,占相当比重的人,文化层次低,脑海中根本没有法律概念,只知道法律这个名词,不知道法律是什么,若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法院不予支持或保护不充分,不能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更不能从程序角度看待案件。凡自己认为合理的,法律就应当保护,法院就应当支持,对法律的“应然”与“实然”不理解。由于基础素质上的原因,使得信访干部的释法明理工作难以一蹴而就。三是认识上的误区。“构建和谐社会”;“群众利益无小事”;“司法为民、民本司法、和谐司法”等提法,信访人根本不是从宏观角度去认识,而是从个案上去比照,由此误认为和谐就是人人满意,认为自己是群众,自己的事也是大事,既然是司法为民,法院就得支持自己的诉求,否则就认为法院的审判有问题,只要信念坚定,缠访不息,个人的目的就有望实现。四是诚信度低下。信访人为了个人利益的满足,没有诚实的态度,不讲信誉,对自己作出的言行,不守承诺,只要自己的行为事后对自己不利,或者矢口否认,或者百般抵赖与辩解。案件审理之中这种现象常见,就连调解结案或自愿撤诉的案件,事后义务人有能力履行而背信弃义不履行,或者义务人履行了义务,权利人又感到当初作出这样的处分,是在法官诱导与影响下作出的,并非本人意愿,结果使自己吃了亏,于是节外生枝,找出种种借口,上访不断。五是故意耍赖。在构建和谐社会,讲求法治的今天,有的信访人感到,各级各类的国家机关,讲究文明接待,文明接访,轻易不会对信访人动用“措施”,坚持文明上访,不能引起重视,故意使出一些耍赖的手法,出难题、找别扭,让领导及其工作员难以收场,这样就可能造成影响,企图以此促成自己的诉求主张得以解决。
(二)、客观成因一是客观现象对信访人的心理产生了暗示作用。比如被广泛认同的一种现象:信访人反映问题,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吵不闹不解决。我们的周边也有这样的案例。赴省、进京非正常访的人群,更多的人没有因为非正常访而失去什么,而相反,这部分人群中,确有少数人,善吵、善闹、善缠,被重视程度提高了,督办力度也大了,为其解决问题的渠道也宽了,本来是法律问题,依照法律程序得不到支持,但为了使其息诉罢访,或者参照政策搞“变通”或者特例特办“另僻蹊径”,最终使其诉求得以“超常”满足。“你行我效”;“一人息多人仿”,本来上访气势并不强烈的信访人,或者原本没有上访意志的信访人,当看到别人的案件与诉求,得到“如此”满足时,心理上受到了无形的暗示,也激发了上访的“热情”,由此形成了赴省、进京访久治不断的基本根源。二是制约机制不建全。非正常访,对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带来了严重干扰,也严重地牵涉了领导及工作人员的精力,但这种顽症难以从根本上遏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切实可行的、可具操作性的措施,只有“软招”,没有“硬招”,教育向来不是万能的,讲道理也不是对任何人都能奏效的。既然非正常访不需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而且还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这样的环境氛围,当然就会有一批接一批的信访人乐此不疲,为利益而奔波。三是合理诉求解决难。典型类型是执行难导致的非正常访:例如,受害人或遭遇犯罪行为侵害或遭到其他侵权行为侵害,或家破人亡,或因此生活陷入窘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侵权赔偿,法院已判赔,但履行义务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拿不到赔偿款,由此形成了非正常访的一个诱因。四是道德水准低,社会责任意识差。涉案当事人中,一种心理表现是:“我的就是我的,你的也得变成我的”,千方百计投机取巧,企图不劳而获,企图占光揩油,不惜损害他人利益,以此获取个人利益的满足。另一种心理表现是: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愿承担,想方设法推脱责任、逃避责任,连做人应具备的起码的社会责任意识都没有,蝇头小利,斤斤计较,重大责任,挖空心思百般耍赖,法院无论怎样判,案结事难了,缠讼官司频频出现。
切点之三:以爱心、耐心面对,以正气、正义心态处置
讨论了信访人心理特征及其成因,这是“知已知彼”的铺垫工作,为有的放矢搞好劝访,提高劝访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在操作上须把握三点。
(一)、以“理念”意识,廓清认识。涉诉信访工作,也是法院司法工作的组成部分,贯彻司法为民理念,体现文明信访精神,当然是信访工作的本质要求所在,但我们信访干部必须头脑清醒,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践行民本司法、和谐司法理念,其根本点必须在法治理念的规范下才能健康运行,否则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一些心理变态的信访人,或者动机不纯的信访人,故意以无理取闹的方式,张口便是污言秽语,甚至动辄恶意抵毁法院形象,损害领导威信,随意辱骂法官及信访干部。这种现象虽不具有普遍性,但造成的影响很不好。遇有这样的信访人,信访干部须保持清醒的认识。首先,法院是讲理的地方,信访接待不是为信访人提供骂人或发泄不满的场所。其次,信访干部不是信访人的“出气筒”,不宜无原则的迁就。再次,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法院的法官、干警,至少享有普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的权利,必要时可义正辞严指出信访人的不规行为。
认识清楚了,迷茫就少了,我们做工作就不会固守模式,方法就会变得灵活,心中就会充满底气。面对各种复杂的信访现象,既要戒除盛气凌人,又要善于一身正气靠前做工作。
(二)、有容则大,多疏气,少哽人。探析了信访人的心理特征,分析了其形成原因。其实不论哪一类信访人,也不论何种形成原因,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心理需求,即受到“礼遇”对待,受到人格尊重。这其中有一个心理背论,信访人明知无理取闹是错误的,明知骂人是对他人人格的污损,是对他人的不尊重,可相反他还企图得到他人的尊重,简直是岂有此理。但作为信访干部,务必保持谨慎的态度,遇事学会分析,保持应有的“度量”。态度生硬,语言粗糙,偶出“恶言”的信访人,并非都是不可理喻的人,信访干部的职责之一,就是要化解怨气,消除信访人的激愤情绪,做到以理服人。要实现好自己的职责,首先是做到理解人、容忍人,信访人只要不是刻意要闹事,故意要污辱人,我们就应做到包容在先,做工作在后。其次是培养自己的爱心,磨炼自己的耐心,提高做工作见成效的信心。再次就是要善于讲“疏气顺心”的道理,试着走进信访人的“心里去”,以心换心。戒除针锋相对,忌以“生硬”对“粗蛮”,忌讲贬损人格、哽人、呕气的话。
(三)、情理交融,以正气、正义心态处置。在具体做工作的把握上,第一,我们自己务必要讲修养,不能讲脏话、骂人,不论信访人讲了什么或做了什么,我们都不能以恶对恶,相反,我们必须学会尊重他人人格。第二,融情入理,理法结合做工作,讲清信访人与法官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已所不欲,勿施与人”,你不希望被人骂,首先自己别骂人。随意骂人于理不通,于情不容,于法相背,应自重。第三,平和的态度做工作不见效,我们可以严肃的口气予以劝戒:“你有权利反映问题,但没有权利骂人!不论你有理无理,骂人就是无理!不管案件正确与否,都应使用通用语言反映问题!我们充分尊重你,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个人修养的体现,讲和谐不是不讲平等,希望你摆正态度!”
人的思想是最活跃的要素,人的心理是很复杂的意念过程。 世间万物一物降一物,相依相克,由意念所衍生的思想、情绪、动机、需求,皆为万物之“物”,有其存生之道,自有其“降克”之理,要做好信访工作,首先要做一个“信访现象”的有心人,善于捕捉信息,把握特点,掌握规律,寻求“心理”上的破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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